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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

    工程公司加强管理,防范法律风险的几点建议
    添加日期:2016-01-06 15:55:16 访问次数:376次

    摘要: 笔者一朋友为某国有大型工程公司(以下称该公司)职工,最近该公司发生的一起经济纠纷案件,想来对工程施工领域的各位同行有借鉴意义,现将该案例分享给大家,希望各位同仁能够吸取案件中该企业的教训,改进自己的工作,未雨绸缪,防范法律风险,切实维护自身利益。

    关键词:

    该案件具体案情如下:

        该公司2005年承揽了华北某天然气处理厂的自动化控制工程,2005年7月该公司将其中电缆敷设的部分分包给了A公司,A公司委托杨某进行具体施工,杨某接到工程后,聘请了四个民工进行电缆敷设。该工程量统计表的第一句话就是敷设电缆及电缆沟5000米,真实的情况是将5000米电缆敷设在电缆沟内,电缆沟是利用其他单位已经挖好的工艺管沟。该公司项目经理未严格审核即在上面签字,李某回单位所在地后将工程量统计表交给杨某。

        施工过程中,2005年7月杨某要求A公司预付部分工程款, A公司因资金困难,遂向该公司提出4万元的借款申请,并根据要求填写了借款单, 2005年7月27日该公司根据A公司的要求,将4万元的支票直接开给了杨某所在的公司。

        2005年10月,该工程施工完毕后, 该公司与A公司正式签署了工程合同,合同价格9.17万元, 2005年12月该公司以转账支票的方式支付A公司9.17万元,A公司收到该支票后,没有将支票存入自己的账号,而是直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了他人。

        工程完工后,杨某与A公司就工程款的具体数额发生了争议,杨某未将该工程量统计表原件交给A公司,仅给了A公司一份复印件。杨某多次向A公司索要工程款,而A公司认为支付的4万元,已经远远超过其应得的劳动报酬,不再支付任何款项,杨某与A公司无法就工程款达成一致意见。鉴于从A公司处无法取得工程款,杨某便直接将该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该公司支付其工程款,某区法院受理后,委托中介机构对杨某持有的工程量统计表进行鉴定,因工程量统计表记载不清晰,出现了许多无法计算的情况,中介机构遂要求杨某出具了一份施工说明,对该工程的具体做法进行说明。杨某遂向中介机构出具了一份施工说明,该说明罔顾事实,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中介机构在未看施工图纸、未到施工现场的情况下,出具了鉴定报告,鉴定价格59万元,该鉴定报告中仅开挖电缆沟一项就为25万元,杨某遂依据该鉴定报告,扣除已收的4万元后,向该公司主张55万元的工程款。

        杨某起诉该公司,所持证据主要有三条:1、该公司项目经理签署的工程量统计表;2、该公司实际支付给杨某4万元的支票;3、中介机构59万元的鉴定报告,依据以上三条证据,主张和该公司有事实上的合同关系,要求该公司再支付其工程款55万元。

        该公司在诉讼中坚持杨某和该公司没有合同关系,其不应向该公司主张工程款。区法院一审判该公司胜诉,杨某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调查核实,维持一审判决,驳回杨某的上诉。判决生效后,杨某在申诉期到期前,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以上理由主张工程款。该公司在审理期间一方面认为其与该公司没有合同关系,另一方面认为鉴定报告所鉴定的工程款与实际工作量严重不符,申请进行现场勘验、对杨某的工作量进行重新鉴定。省高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为实际施工人,其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将案件发回某区法院重审,同时认为工程已经过了近十年,不宜进行现场勘验。

        区人民法院立案后,重审判该公司败诉,该公司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就该工程是否需重新鉴定展开激烈辩论,法院认为该公司在原审一审、二审时均未对鉴定报告提出异议,对该公司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支持,最后,经法院调解,以该公司支付50万元工程款结案。

        该案件历经十年,浪费了企业大量的人力、物力,企业仅在诉讼上的各项花费就已经远远超过了该分包工程款项的数倍,教训极为深刻。企业内部管理上的疏漏、相关人员法律意识的淡薄、诉讼应对措施的失当,足以引起我们三思,教训及建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分包商的选择

        企业必须对选择的施工方有所了解,必须了解其资质、能力、业绩、信誉等情况,与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的公司合作也是保护自己的有效手段。A公司作为该公司的分包商,如果其是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的公司,其与杨某就工程施工内容、质量、进度、价格等签署书面合同,根据工作量按时付款其就不会与杨某发生纠纷,即使发生纠纷,由于双方均有正式合同,杨某也无法抛开A公司而直接、单独起诉该公司。

     

    二、现场工作签证的管理方面

        现场工作签证是企业与施工方之间工作量变更的主要证据,其表述一定要严谨、规范。表述模糊不清,容易让人产生歧义,就会为以后的纠纷埋下隐患。本案中的工作量统计表标题是“11号、12号站工作量统计”,没有写明相对人是谁,设想如果标题写明“A公司11号、12号站工作量统计”那么杨某就没有起诉该公司的基础了。该工程量统计正文的第一句话是“敷设电缆及电缆沟5000米”,如果表述为“敷设电缆5000米”,那么鉴定报告就不会与实际情况有这么大的差距,杨某钻企业管理漏洞的想法也就根本无法实现了。

    三、合同管理方面:

    1、签订程序要合理

        企业应与分包商在施工前签署书面合同。本案中虽然该公司与A公司签有书面合同,但合同签署时间在工程施工完毕之后。实际工作中,特别是国有企业,先干活后签合同的现象比比皆是,但在诉讼过程中,由于该情况不合常理,导致法院对该公司与A公司签署的合同的真实性产生怀疑,甚至认为该公司与A公司串通一气,故意损害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导致省高院做出了对该公司不利的裁定。

    2、合同内容要严谨

        该公司与A公司签署的合同中,具体施工地点、施工内容,技术要求、施工时间、人员配备等内容均语焉不详,不仅导致该合同无法成为抗辩杨某的有力证据,反而加大了法院的怀疑程度,导致该公司处于不利的诉讼境地。

     

    四、诉讼中的辩护策略问题

        该公司律师在原审一审、二审中仅仅主张杨某与该公司没有合同关系,而对法院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工作量鉴定报告未提任何异议。虽然在原审一审、二审中该公司胜诉,但杨某向省高院提起申诉后,省高院认为杨某确实进行了施工,其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鉴于该公司在一审、二审中均未对该鉴定报告提出异议,对杨某实际施工的工作量不宜再重新鉴定,从而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做出了对公司不利的发回重审的裁定。重审一审、二审中法院均以该公司在原审一审、二审中未对该鉴定报告提出异议为由,不支持该公司对该鉴定报告重新鉴定的主张。试想如果在原审一审、二审中,该公司在与杨某没有合同关系的辩护主张的基础上,再对该鉴定报告提出异议,因该鉴定报告与实际严重不符,漏洞百出,该公司可以很容易的推翻该鉴定结论,从而可以更彻底地维护自身的利益。由于没有对鉴定报告提出异议,导致4万多元的工作量最后以50万元和解结束,现在想来辩护失当也是导致企业最后不得不和解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在法庭上虽然是律师在辩护,但诉讼过程中企业应积极参与辩护工作,并对律师的辩护策略等提出意见,毕竟最终诉讼结果是需要企业来承担的。

        通过对以上案件的分析,使我们再次看到海恩法则在企业经营管理当中的重要意义,每一起案件背后总会有许多先兆、苗头,作为企业的管理者,我们要做的就是要发现这些先兆、苗头,加强管理,规避风险,确保企业平稳、有序发展。以上是笔者由该案件引起的一些思考,希望能对相关企业有所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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